在1938年中共六届六中全会上,毛泽东同志首次提出从中央以至地方的领导机关,应制定一种党规……一经制定之后,就应不折不扣地实行起来,以统一各级领导机关的行动,并使之成为全党的模范。
对发展来说,最好的发展是可持续发展,是以人为本的发展,不能见物不见人。法治是人类社会治理的一个基本经验。
关心照顾妇女、老人和儿童等思想在中国和其他许多国家的文化中也都存在。中国弘扬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全人类共同价值,主张各国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开展人权交流与合作,以合作促发展,以发展促人权以上六条,既是中国人权发展的主要特征,又是我们在推进我国人权事业实践中取得的宝贵经验,要结合新的实践不断坚持好、发展好。随着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在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与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开展的人权斗争的深入,1991年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了我国首个政府人权白皮书,全面和系统地阐述了我国党和政府在人权保护方面的基本立场。为阅读便利,注释从略,建议阅读原文。
……要求保障教职员生活和学术自由。不论发展到什么阶段,我们的人权事业都要按照我国国情和人民要求来发展,达到了我们确立的目标和水平就是好的,不需要向西方看齐,不需要西方来评判!对西方国家在我国人权问题上指手画脚的言行,要坚决顶回去!发展中国的人权事业,走中国的人权发展道路,就是要把人权普遍性原则同中国实际结合起来,从我国国情和人民要求出发推动人权事业发展,确保人民依法享有广泛充分、真实具体、有效管用的人权。它在不局限于商务诚信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展开,契合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全面治理的现实需要。
社会信用法规定失信惩戒的法治原则,将失信惩戒的具体适用指向其他法律法规,并规定自治、法治、德治的结合原则,以及社会规范、道德规范、政策规范、法律规范各自作用的空间。进入 陈柏峰 的专栏 进入专题: 社会诚信 基层治理 自治 法治 德治 。社区公共事务以及群众私事,如果都通过行政管理方式解决,治理成本将非常高,而且难以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如此,基层社会的道德评价便不再只是面子、舆论,而通过自治程序制度化,落实为实际惩罚措施。
通过机会和利益作为外部激励,可以调动人们遵守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从事利他行为的积极性,进而服务于基层治理目标。在现代社会,基层社会的很多经济活动仍以家庭的名义进行,以家庭的财产对外承担义务和责任,如个体工商户的经营。
社会治理需要发掘、培育社会机制,发挥社会机制的基础性作用,扬弃政府统管包揽的管理模式。例如,将低保名额与其他治理事务关联的治理保现象。资源分为配置性资源和权威性资源,前者是对物体、商品或物质现象产生控制的能力,后者是对人产生控制的各类转换能力。相比于群众可以在各种话语中游走,选择对自己有利的话语,基层干部似乎背上了枷锁,有着各种义务和责任。
诚信本身就是道德的核心范畴之一,社会诚信机制的目的和功能在于激励守信行为、约束失信行为。后来,由于扶贫搬迁工作的需要,又把家庭诚信档案与该工作相关联,将住新房、不拆旧房的,子女住新房、老人住危房的,申请搬迁、房屋建成后又不入住的几类搬迁户等列入失信户名单,以黑榜公开曝光。基层治理运用社会诚信机制,有治理需求的驱动,更是社会诚信建设和基层社会治理政策引导的产物。约束作用不仅体现为惩罚失信户,还在于通过警示来预防违法失信行为,从而增强社会诚信机制的有效性。
这构成了与西方国家的鲜明对比,成为社会诚信机制关联基层治理的基础。学术界、社会上各种不同的思潮,又为不同阶层和群体提供了选择空间。
政府只是从隐私保护和公平竞争的角度出发,在《隐私权法》《平等信用机会法》等法律中规定不能进入信用信息范围的原则。古代,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家户是社会的基本组织单位,是社会的细胞,在经济生产方式上形成了数千年的家户经营传统。
社会诚信机制还可以鼓励社会成员达到更高的道德水平。这些聚集治理资源的方法,并不符合法治精神,却常常可以维持有效治理。连带性存在于不同的治理事务之间、不同的家庭成员之间。司法权运行有很高的程序和证据要求,具有相当的专业性,社会主体往往需要借助专业律师才能参与其中。有的基层自治组织规定,对违法失信户一律不开具除身份证明之外的其他证明,这使相关家庭成员可能丧失公务员招录、企事业招聘、征兵升学方面的机会。社会诚信机制的运行,是政府引导下的基层自治实践,受到法治的保障。
自治在法治的保障下施行,在德治的滋养下运转,从而实现三治融合的基层治理。在治理需求下,这些事务不断被纳入社会诚信评价范围,以社会诚信机制为基层治理手段的趋势日益加强。
不过,如果只是浮于表面的形式化叠加,就不会收到实际效果。因为道德和社会规范是零散的,法律规范虽然相对系统,但总体上仍然难以与社会诚信机制的运行对接,失信惩戒责任需要再次建构。
2019年,湖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文件,提出双基强化、三治融合。将道德和法律评价的行为纳入社会诚信机制评价范围,并给予有利或不利后果,能够为德治和法治提供有力保障。
征地、占地也以户为工作对象,户的利益和意见往往被视为一致。后来,县政府基于治理需要将其他一些事务纳入社会诚信机制评价范围。另一方面,司法系统缺乏足够的人财物资源。一方面,很多社会主体支付不起司法运行的成本,这容易使经济能力强的社会主体在纠纷中占据优势,从而导致基层事务处理的非正义性。
剥夺个人基本权利的自治规则,其合法性存在疑问。基层治理可以采取法治、德治、自治等手段,法治手段又可以分为司法与行政两种。
因此,基层治理中所建立的家庭诚信档案制度,其规范的行为多属于道德范畴。土地三权分置,法律和政策要求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村集体难以调整土地承包关系,土地利益结构逐渐刚性化,自治组织很难将土地转化为解决治理问题的资源和能力。
现代社会治理则具有管理、服务、合作多重职能,在社会系统的各个组成部分、社会生活的不同领域、社会发展的各个环节,进行组织、协调、指导、规范、监督。落实奖惩措施,就可以发挥社会诚信机制的正向激励和负向约束作用,进而产生示范效应。
在利益和观念多元化的基层社会,自治、法治、德治等单一手段都具有局限性,社会诚信机制赋予基层政府和自治组织新的治理手段,可以有效制约违法失德行为。还有人歪曲权利话语和法治话语来为个人利益辩护,主张权利却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其实质是自私自利、不讲公益、缺乏责任观念。(二)治理有效性与遵循法治原则 基层治理事务有政策执行类事务、社区公共事务、家庭或个人私事三类。因此,法治社会建设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法律规范、社会规范、道德规范共同作用,以自治维护法治、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
另一方面,社会诚信机制运行过程中产生纠纷,人们可以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审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合法性,以维护当事人权益。一般不主动干预社会事务,不告不理。
被评为违法失信户的,家庭成员在集体福利、评先树优、招录招聘、征兵政审、经商贷款、政策扶持等多方面受到考量,被评为守法诚信户的在上述方面则会得到优待。即使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也持否定评价,但由于无有效的惩罚措施,村庄(社区)对这些行为也无可奈何。
从制度上讲,自治决策可以通过司法程序来获得法律效力,但在耗费审判成本后,执行成本同样很高,因此在实践中几乎不会诉诸司法。家庭连带责任机制有侵犯个人基本权利的风险,治理有效性容易让基层政府和自治组织忽视遵循法治原则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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